對於偷稅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應滿足程序要件及實體要件。程序要件必須在違法行為終了五年內才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實體要件須滿足相應稅收債務已發生、產生應納稅款少繳或未繳的結果、在稅收債務發生前採用欺騙或隱瞞手段以及主觀上具有偷稅故意。
隨著未來稅收徵管法(修正案送審稿)的通過以及稅收法定原則在立法層面上的落實,稅法適用的可預測性及優化營商投資環境競爭力可望進一步獲得提高,企業更應該認真對待法律在涉稅案件(非訴及訴訟)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