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單借款是否應列為未償債務,是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若保單借款列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應探討的是被繼承人借款時間與用途,若為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的保單借款,應交代其資金用途,被繼承人死亡前以保單為擔保品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於其死亡時尚有未償還借款,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時,會將尚未償還借款從應給付之保險金扣除,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被繼承人尚未償還借款,還能列為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嗎?對此問題國稅局、財政部及行政法院有不同的解讀,本文予以深入的解析。
若保單借款列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應該探討的是被繼承人借款的時間以及借款的用途。若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的保單借款,應交代其資金的用途。若無法提出合理的說明,顯然有避稅的意圖,不准其列報未償債務,應屬合理;但若該保單借款已有一段較長的期間,且借款用途有合理的理由,這些情形否准認列保單借款的未償債務,似乎未盡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