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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人公司享有之法律財稅優勢【本月企劃】
並列篇名
Advantages of Registering a One Person Company
作者 陳振瑋
中文摘要

依現行公司法規定,一人即可獨自成立有限公司,稱之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出資人僅須就其出資部分對公司負責;然若,出資人濫用公司人格獨立原則,行不公平或危害公共利益之事,仍然受公司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規範,出資人須例外為公司債務負責。於現行稅務制度下,高所得者經常成立一人公司以規避高額的所得稅額,雖然一人公司設立簡便且難受監督,然而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下,公司股東在一定的條件下仍應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起訖頁 017-023
關鍵詞 一人公司、股東責任、揭穿公司面紗、稅務規劃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909 (2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備註

由於一人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易形成控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進行法律行為,行不公平或危害公共利益之事,對外出問題時,卻以股東責任有限原則規避責任。2013、2018年兩次修法,條文明確規定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使得過往相較獨資合夥商號的法律優勢已不復存在,但由於營所稅離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有一段落差,且成立一人公司簡便,故此種節稅方式亦是國稅局需多加注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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