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大西洋飲料公司一案為例,初步探討獨立董事「民事責任」與「商業判斷原則」,並從該案引發獨董制度之相關議題,闡述現行獨董之獨立性認定是否過於形式僵化,欠缺彈性,難以因應實務需求。亦探究檢視獨董在該案是否善盡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等問題。獨董對公司治理加強與保障,大致透過選任程序資格中確保「獨立性」與「專業性」作為第一層把關,再由執行業務時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第二層把關。
近年如大飲案等諸多案例顯示,獨董制度雖早已引進,但相較於國外經驗,實務上依然有待持續調整改進之空間。無論董事或獨立董事對職權之行使,均須更加謹慎以對,始有助目前公司治理文化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