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某甲年逾七十身體日漸衰弱,驚覺萬一日後意識不清,老後將如何自處,由於最近意定監護制度已經通過,乃興起自己選任監護人之念頭,然因其家產龐大,非一人可以處理,故決定由共同打天下之公司重要幹部乙、丙擔任管理財產之要務,由甲之妻丁負責甲之身上照護工作,並據此依法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嗣後甲因腦中風不能為意思表示,其妻向法院聲請為甲之監護宣告,法院依前述監護契約意旨,選定乙、丙、丁為監護人,並分別執行前述職務。其後乙、丙雖克盡職責,但丁妻卻先甲而亡,甲之獨生子戊乃向法院聲請將意定監護轉換為法定監護,並主張應由戊單獨擔任監護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