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係A市政府勞工局薦任8職等科長,某日在執行職務時,剛好遇見在B產業工會擔任祕書長之昔日好友乙所舉辦之工會抗議活動,乙盛情邀約甲參加抗議活動,甲為瞭解工會訴求而參加了抗議遊行。抗議活動並未達成目的,在經過法定程序後,B發起罷工,乙並邀請甲參加,為表示對勞工權益之支持,甲於執行職務期間參與B所發起之罷工活動。A市政府勞工局知悉甲參加罷工活動後,對甲予以警告,蓋參與罷工違反公務員之基本義務,特別是在未得到長官許可下,公務員不得擅離職守,嚴禁於執行職務期間,參與非公務活動。甲認為,其並非基於個人利益參加公務員相關組織所發起之罷工,而係支持B產業工會舉辦之罷工活動,其並未違反公務員法任何義務。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支持所認可社團所舉辦之罷工活動,亦應屬結社自由所保障之範圍。A市政府勞工局之警告懲處違憲侵害其結社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