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這三則判決之爭點在於勞保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拒絕3位被保險人因其投保單位傳達錯誤,申請更正為按月領取老年給付,是否違誤?針對此一爭點,本文從幾個前提問題釐清出發,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對爭議條文進行釋義,進而以比例原則檢視勞保局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之合法性與合憲性,最後並觀察勞保局老年給付核付之實務運作,得出以下結論:勞工保險為基於憲法委託而建立之社會保險制度,旨在落實勞工生活之保障,此乃勞保局適用法律時之前提。被保險人勞保老年給付為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疇。投保單位依勞保條例對勞工保險整體的運作以及被保險人權益,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當適用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發生傳達錯誤時,運用法律解釋之方式,其解決之途徑有二:一為類推適用民法第89、90條規定,容許被保險人撤銷錯誤傳達之意思表示,並更正為正確之意思表示;其二則將投保單位視為勞保局行政助手之地位,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行政處分誤寫時申請更正的方式處理。其次,依釋字第766號解釋之見解,相對於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乃請領人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行政成本乃非重要公益,故不得以此限制被保險人因傳達錯誤而申請老年給付方式之變更,否則將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視。最後,經瞭解勞保局實務運作發現,本案癥結問題在於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因此建議刪除該條細則,回歸勞保條例第29-1條規定,本案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