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以「合法來源」為抗辯理由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例進行司法大數據分析可知,專利侵權「合法來源」抗辯的三個構成要件在司法適用中存在「主體適格」要件多被忽視、「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釋義多樣化、「產品有合法來源」的證明規則欠缺三個問題。因此,應當明確法院在審理涉及專利侵權「合法來源」抗辯的案件時,須對照三個構成要件一一審查並充分論證;應當明確第二個構成要件中的「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只能解釋為「明知或應知」、「知道或應當知道」或「知道」;應當明確當事人須提交合同、轉帳憑證和貨物來源證明以證明「產品有合法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