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構造係以「指認證據」作為主軸時,由於指認證據係證明犯罪事實有無的直接證據,往往成為認定被告犯罪有無的歸趨點。但因指認證據除有供述證據的一般危險性外,更有其本身的固有危險性,對指認證據取得方法或信用性判斷如有違誤的話,不僅有縱放罪犯不正義之虞,更有可能種下冤罪誤判的種子。承上,為適正認定犯罪事實,如能針對指認證據的固有危險性,歸納整理出檢驗基準(如觀察正確性、記憶正確性、照片指認正確性等),或可以供職業法官辦案參考,應也可以提供職業法官日後在對國民法官說明事實認定手法及證據評價準則時,有一可供參考的腳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