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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201906 (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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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最高法院得否自為無罪判決
作者
黃瑞華
中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構造原則上為三級三審制,第三審為事後審查審之法律審。刑事訴訟法第398條明定最高法院應自為判決之要件,同法第394條第1項前段復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因而引起最高法院得否自為無罪判決之法律爭議。本文從最高法院歷年實務見解及相關法律規定歷史沿革,以實證分析方法,兼從德、日比較法觀點,論證最高法院自為無罪判決,不僅法無明文禁止,且係於法有據,毫無判決違法問題,亦未混淆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際。
起訖頁
55-67
關鍵詞
最高法院
、
自為無罪判決
、
事實
、
第三審撤銷發回理由的拘束力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906 (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906008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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