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以往在社會福利制度上,軍公教三者經常被相提並論,同為享有優惠待遇的族群。但自2018年金改革之後,公教的年金已大幅降低,但職業軍人的年金制度則明顯脫鉤處理了。對此,社會法上嘗試以社會補償學理加以詮釋,尋求相關制度的法理基礎。本文從軍人勤務之特殊性談起,尤其對照公務員中屬性類似的警消人員,其薪資待遇差別甚大,如此方得以說明軍人年金制度呈現「提早退休、替代率高」之原因。另外,軍人撫卹制度並未如同一般公務人員被整合入退休制度中,其單獨存在的意義正凸顯有別於社會預護,而係社會補償。至於對退役軍人量身訂做的榮民安養制度,社會法學理上向來歸類為社會補償,於文末併同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