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成飛安、公安等系統性事故悲劇之主因,乃係組織體的「系統障礙」。組織成員之個人過失行為僅係事故之表「因。因此,問題解決之核心應在於「排除系統障礙」。申言之,僅追究成員個人之過失行為構成要件該當事實顯然不足,而有必要將與構成要件無關之系統障礙相關事實皆一併釐清。為此,立法「論上有必要明定各相關人等就系統性事故應配合調查或偵查程序,即令渠等於程序中負有一定的「供述義務」,藉此取得大量且完整的供述以圖發現系統障碳。問題是,此種「供述義務」之立法「是否違背「不自證己罪特權」之保障?本文將針對此點,以日本相關議論為比較法考察之研究素材,進行深入的剖析,並指出對我國之啟示以資為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