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一詞脫胎於人文化成。雖其多義,仍得歸納為個人與社會精神交融活動之整體。其表現形態可從各種關聯性因素觀察。至其演化,以認知活動與價值歸屬最為關鍵。再從互動性論,事屬精神交換供需與衝突融合過程,富含差異化之同質性與異質性。惟文化為一值得保護性之法益,歷經絕對自主、絕對合一與相互依存等三種法制現象。憲法在其中扮演調和、保障與規範的角色。學說倡導的文化憲法,兼具整體憲法與部門憲法的規範功能,須從成文憲法與憲法釋義交互觀察,注重精神資源之享受,調和其間之可能衝突與維護其自治空間,從憲法一體性進行實踐和諧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