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車行經某路口,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而違規左轉,正好乙亦駕駛汽車行駛於對向車道至該路口時,未依規定減速,二車發生碰撞後失控,撞及在該路口等待過馬路的行人丙,致丙受有傷殘,其損害額經民法規定計算後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丙依民法第185條等規定起訴請求甲、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後,丙與甲另成立訴訟上和解,達成「甲應賠償丙300萬元(不含強制險),丙對甲其餘請求均拋棄」的協議。其後丙又向乙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申領取得保險強制險保險給付170萬元。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乙的過失比例則各為80%、20%。請問:關於乙對丙所負之賠償責任,是否應扣除丙從乙的保險人處所受領之17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