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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非居民電子商務營利事業之企業所得稅問題──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4號行政判【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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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Corporate Income Tax Issues for Non-Resident E-Commerce Companies: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ment No.94 in 2017 |
| 作者 |
柯格鐘 (Ke-Chung Ko)、林上軒 |
| 中文摘要 |
面對跨境營業利潤所得,過去國際間係採取的「常設機構原則」分配所得稅之課稅管轄權。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租稅協定範本對常設機構(PE)定義強調其物理性質,然而跨境電商因其無形性質,可不藉由物理存在即於市場國賺取大量所得。2015年,OECD發布之BEPS第一號行動計畫對此所得稅爭議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法。本文以與本議題相關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4號行政判決以及2018年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為出發點,探討可能解決方法中「常設機構再概念化」與「扣繳稅制之使用」。 |
| 起訖頁 |
104-133 |
| 關鍵詞 |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常設機構原則、跨境電商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1907 (19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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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電子商務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數位技術與網路科技,經常性、繼續性從事營業活動之組織。數位技術與網路科技解構傳統固定營業場所之概念,電子商務營利事業在各國稅法面臨的難題在於:稅務居民之認定原則。關於此,OECD擬以修正常設機構(營業行為地)認定標準作為規制方式,台灣則傾向採取消費地(市場來源地)標準。至於電子商務之所得類型,OECD認為原則上屬於營業利潤,台灣稽徵實務則認為其為勞務所得,而台灣司法實務認為其為營業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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