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收錄裁判行政法5則、稅法1則、勞工法1則、智慧財產權法2則。包括: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規定「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之法官迴避事由意指為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規定「提供資料不實」是否包括「未完整提供資料」予主管機關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所定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於確認處分有無適用;認定個人所得實現與否之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繼續曠工」意指為何;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應如何認定; 舉發人提出不同態樣之證據組合作為舉發證據,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其中一種組合態樣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就其餘不同態樣之證據組合不予論述比對,是否有未予調查或理由不備之違法等重要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