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選錄最高法院105年3月至4月之刑事裁判,實體法7則,程序法10則,共17則。實體法部分:服務於公立醫院,除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法定公務員外,應不具公務員身分,惟依政府採購法機關辦理採購事務時,實質上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之辦理採購人員,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授權公務員(105年度台上字第723號);有公務員身分之現役軍人侵占公用或公有財物,應不成立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應論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105年度台上字第867號); 苟公務員僅對該項事務承辦公務員「以外」之人,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因非對承辦該事務之公務員為之,除構成其他罪責(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外,不得論以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105年度台上字第939號)。分別為村長與縣議員選舉交付選舉賄款,目的、法益不同,屬二罪名,不能論單純一罪(10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