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律師考試的制度連年改革,無論考取標準、考試方式、考試科目均多次變動。專家學者和考生們,也對於這些改革制度有各自的看法,並同時認為,法學教育應該針對當前社會大眾的期望,以及考試制度的改變做出回應。本文認為,在探討法學教育和律師考試改革的問題時,首先要釐清法學教育的性質以及目的。只有在掌握基礎脈絡之後,我們才能夠決定如何建構法學教育的態樣,並讓法學教育的成果,能有效解決社會問題、回應社會期待。本文以下將先探討法學教育以及律師考試選拔人才的性質,再進一步探討當前面臨的問題,最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