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稽徵機關均認為「信託行為」將轉換信託財產之性質,此在他益信託受益人死亡時固然無問題,但在繼承人在「經濟實質上」等同取得信託財產所有權之情形,如僅於邏輯上認定納稅義務人繼承取得者為「信託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或者「信託受益權(權利)」,似有違反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
本案係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信託財產之自益信託之信託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所取得者,究為信託財產或信託財產歸屬請求權? 因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非屬遺產稅課稅範圍,則信託財產歸屬請求權得否類推適用本法規定,而認定非屬遺產稅課稅範圍免徵遺產稅? 本文作者主張基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 條實質課稅原則規定,宜採肯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