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受雇於李四開設的公司,素來認為李四過於刻薄,懷恨在心。某日,張三挾怨報復,竟以其帳號登入公司網站(存放於A網路伺服器業者),將其中資料全數刪除,致生損害於李四的公司。檢察官偵查後,就張三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的行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檢察官所提出李四的證詞、網站網頁被刪除的頁面列印資料、網頁重建頁面列印資料、網站的帳號登錄紀錄、張三在偵查中向檢察官坦承確實刪除了李四公司的網站資料,以及A業者電子郵件的回函等證據,諭知有罪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張三不服,提起三審上訴。上訴中,張三主張,A業者的電子郵件中未曾提到李四的公司,也未曾在審判期日中提出進行調查,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所以二審法院的判決違背法令。針對張三的上訴,三審法院應如何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