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於民國(下同)104年向被告乙詢問隆乳手術之診所與醫師,被告乙以通訊軟體WeChat傳送訴外人A之學經歷,並表示被告丙診所是高雄等級最高之醫院,抽脂在臺灣為簡單之手術,睡醒即好。經甲上網查詢,A確實為整形外科權威,並專作抽脂隆乳手術,於是向乙表示願意到被告丙接受A抽脂隆乳手術。經丙安排在104年8月27日進行手術,並表示A當天有空,甲當天上午9時依約到丙接受手術,診所員工向甲表示A馬上到,要求甲在手術、麻醉、隆乳手術等同意書文件上簽名,並說明隆乳手術進行方式,甲刷卡30萬元。最後由被告丁醫師進行手術。原告主張自始指定由A進行手術,且術前再次表示只指定A進行手術,當時被告知「A馬上到」,之後即因麻醉藥作用進入睡眠。術後經詢問得知並非A進行手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