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針對非獨立性勞務所得來源國之認定,原則上皆以勞務提供地為判準,實質上卻由在中國之企業、機構或常設機構所負擔之行為,以稽徵經濟為由,另有特殊規定。本文著重於介紹中國在內國稅法及租稅協定之解釋上,對該當短期出差之法規範要求,以之與我國法制為比較,以提醒出差之台幹等小心受到重複課稅之風險。
非居住者非獨立性勞務所得來源地之認定,各國原則上皆採勞務提供地認定原則。文中提及之立法目的,為防免雙重減稅,並非增加國庫稅收,仍值肯定,惟似可考慮增訂個案中舉反證不適用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