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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會計上漏報的盈餘可以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嗎?──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38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並列篇名
Feasibility of Under-Reporting Surplus in Accounting for Covering Accumulated Deficits in Previous Years: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No. 138 in 2018
作者 封昌宏 (Chang-Hung Feng)
中文摘要

在公司發生虧損以後的年度有盈餘,分配盈餘給股東時,要先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可當成未分配盈餘的減項,減少未分配盈餘稅。當公司的帳載有不實的虧損,經國稅局查獲公司有漏報課稅所得額後,可以再補開股東會決議彌補虧損,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項嗎?本文就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予以深入解析。

起訖頁 135-143
關鍵詞 未分配盈餘、股東會決議、累積虧損、彌補虧損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904 (1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904001601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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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我國最高行政法院最新見解認為,必須分辨該筆短漏報所得之原因事實以及會計屬性,以釐清其對財務會計所得之影響,再決定是否調整未分配盈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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