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發生虧損以後的年度有盈餘,分配盈餘給股東時,要先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可當成未分配盈餘的減項,減少未分配盈餘稅。當公司的帳載有不實的虧損,經國稅局查獲公司有漏報課稅所得額後,可以再補開股東會決議彌補虧損,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項嗎?本文就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予以深入解析。
我國最高行政法院最新見解認為,必須分辨該筆短漏報所得之原因事實以及會計屬性,以釐清其對財務會計所得之影響,再決定是否調整未分配盈餘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