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費之徵收為重要之行政管制手段,屬特別公課,該行政行為應遵循依法行政等行政法上之原理原則,不應任由行政機關披著環境保護之綠色外衣,而有悖於應然面之法律適用及實然面之事實認定。本文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號審理判決為例,爰就空污費之法律性質及徵收規定予以介述,期釐清有關規定以降低實務之適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