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第12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保險合約」釋例研討-要素法下保險收入之認列〉,續依會計人之觀點提出 IFRS 17 規範下預期之會計處理釋例,供業界參考。
保險取得IACF係指直接可歸屬保險合約之取得成本。在帳務處理方面,IFRS 17 認為保險合約的對價應包含IACF,並以有系統之方式分攤至每一報導期間,認列為保險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