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18年9月公布刑事裁判530則,本期精選22則。刑法方面,106台上3780判決關於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結果可避免性,案情值得參考,請讀者詳讀。本判決認為,行為人「如予作為,能否必然確定防止結果發生,而非無效之義務,以免僅因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即令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均負結果犯罪責,造成不作為犯淪為危險犯之疑慮。從而,必行為人若履行保證人義務,則法益侵害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始能令之對於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所生法益侵害結果負責」。106台上3705判決表示,《刑法》第17條規定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所謂「客觀不能預見」,指一般人於事後,以客觀第三人之立場,觀察行為人當時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不可能預見,並非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之問題。而在共同正犯方面,其中一人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正犯於客觀上能預見時即應就該加重結果共同負責,不以正犯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犯意聯絡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