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禁止家暴、推進反家暴工作良好開展的明證。本文選取327份有效文書,擬發掘家暴認定的實踐現狀,考察《反家庭暴力法》適用的情況。透過對施暴原因、施暴行為、證據類別、裁判依據和責任承擔方式等資訊的統計,對以離婚糾紛為主的判決和以人身安全保護令為主的裁定進行比較研究。家庭暴力誘因眾多,冷暴力、經濟控制等行為難以界定,判決的證據認定標準較高於裁定的認定標準。離婚判決中,家暴僅是確定感情是否破裂的理由之一,《反家庭暴力法》作為裁判依據的情形較少,且以離婚為前提、對方有過錯,才可以提起經濟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中,經常性家暴、訴請離婚而遭受家暴是申請保護令的兩種情形,法院一般援引《反家庭暴力法》准許申請。無論是判決還是裁定,法院的裁判意志仍以保障受害者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維護家庭穩定為首要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