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0號解釋罕見地以涉及公司治理之財經法規作為違憲審查客體,肯定人民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並認為現金逐出合併之立法規定下,立法者對於未贊同合併之股東應至少提供「確保公平收購價格」與「適時揭露相關資訊」之機制,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本號解釋固然對保障股東財產權而言甚有意義,惟其解釋結果與理由卻也留下了若干未解而待解的問題。自公法角度而言,本號解釋究屬違憲抑或合憲解釋,其違憲宣告之效力又為何?已完成之現金逐出合併是否會受到影響?併購實務又應如何遵照本號解釋辦理現金逐出合併?大法官本件違憲審查之路徑依據為何?均係饒富探討意義之問題。就財經法角度而言,大法官於指出公司與企業併購法規制度有所欠缺之餘,似未能全盤理解及掌握現金合併下既有少數股東保護機制之整體運作──例如股份收買請求與受託人責任,而此理解上的出入不僅可能造成未來企業辦理現金合併時的法律不安定,甚至可能影響合併以外之其它併購模式如股份轉換,亦有待釐清。本號解釋之理解與內容對於併購實務或將造成重大影響,本文作者自公法及財經法角度匯流探討本號解釋相關問題,期使開啟跨法領域交流契機之釋字第770號解釋,其對話精神能延續不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