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檢警在澎湖縣攔截一艘漁船,逮捕船長、船員,將該船押解回港後,經清艙檢查共起出45包K他命之先驅原料,純質淨重約共計782公斤。經檢警抽驗其中419.28公克確認無誤後,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起訴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106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未料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中,不知是否「誤認」或「筆誤」,似乎認定419.28公克就是走私的總重量,將船長判處有期徒刑5年10個月、船員判處有期徒刑4年。判決後,檢察官及船員均未提起上訴,僅張姓船長仍不服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此問題被爆出後,高雄地方法院以上開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裁定更正」第一審判決記載。並由高雄地方法院另外以新聞稿表示,上開誤載並不影響量刑,非因誤算毒品重量而予以輕判。然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04號,下稱「本件第二審判決」)指出,原審以裁定更正方式並不合法,而且明顯輕判,必須加重改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幾乎是原審兩倍之重!究竟原審裁定更正是否合法?第二審可否加重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