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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902 (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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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作者
翁毓琦
中文摘要
司法院於107年12月14日公布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
起訖頁
148-150
關鍵詞
物上請求權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繼承權侵害
、
法安定性
、
消滅時效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902 (19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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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69號──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記名投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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