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刑事法類實務選編共選錄最高法院判決共計8則。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稱職務上之行為」、「職務範圍」之定義;「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難以抗拒」,祇須行為人所施之強暴、脅迫行為,足使被害人發生畏怖而抑制其抗拒作用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完全喪失抗拒能力為必要;刑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稱之明示同意,雖未如同條第2項明定須有「知」之主觀要件,惟當係指當事人「知」有本法第159條之1不得為證據之規定,猶同意作為證據而言;偵查中對被告為強制採取尿液處分,是否應事先取得令狀或許可?應踐行如何之程序始為適法;非法人團體於刑事訴訟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而得提起自訴;聲請不利於受判決人再審之「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要件,應否與利益於受判決人之再審要件為相同解釋,以上實務選編供讀者卓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