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指出專利權屬於財產權,而專利法並無排除民法不當得利適用之規定,專利權人自得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其權利。故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度,且關於應返還之數額,應以返還義務成立時為計算標準。其次,實務上認為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報酬,其除斥期間參酌原報酬請求權時效期間規定,應以2年為宜,且除斥期間之起算,應以該權利完全成立時為始點。此外,最高法院表示自命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之人,必須於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後始發生此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並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1146條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