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10則。分別為大法官釋字2則,涉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記名投票案、企業併購法現金逐出合併暨股東及董事利益迴避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則,涉及當事人對合法行政處分之存在,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並因廢止受有損失,自應給予補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3則,涉及非可僅因外觀係對人民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之處分,概歸類於行政處罰,必須透過解釋之方式,探求規範法律之意旨。中國大陸人民以依親為理由申請來臺長期居留(或居留)者,限於中國大陸人民本人,其依親對象,並無為其申請依親居留之公法上請求權。得以課予義務訴訟提供人民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餘地;高等法院判決1則,涉及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之維持、修繕及保管不完全,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作用或功能,致缺乏安全性;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難於回復之損害」之定義;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私立學校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而仍不服申訴、再申訴結果者,自應依其私法契約之性質,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救濟,以上實務選編供讀者卓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