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為國立○○科大的教授,但在國際期刊發表的論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涉及利用偽造的人頭帳戶審查自己及親友的論文)而被撤銷。由於這些被撤銷的論文中包含甲當初被評鑑升任教授的參考著作,其任教的○○科大遂依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及子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邀請當初升等的原審委員調查甲的行為是否有違學術倫理,又該如何處理?雖然○○科大對五位原審委員均有送出邀請,但最終只有二位委員答應參與調查,並和二位另外聘請的專家學者共同調查後,認定甲的行為確實違反學術倫理,其大學教授資格應被撤銷並報請教育部處理,教育部之後作成撤銷甲大學教授資格以及數年內不得再提升等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及訴訟,認為該調查小組的成員未依照處理原則第8點的規定,由全部原審委員擔任,係屬組織不合法,教育部自不得以不合法組織所調查出來的事實做為行政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