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業於2018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已於同年11月1日施行。原僅公開發行公司基於證券交易相關法規得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後於2015年間公司法修正時為利新創企業籌資,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本次修法更擴大適用範圍,讓非公開發行股票之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除私募普通公司債外,亦得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為利讀者選擇最適合企業的公司債方案,本文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可如何運用?又其會計及稅務議題如何?進行解析。
複合金融工具係指同時產生金融負債及給予持有人將該工具轉換為權益工具之選擇權之金融工具。複合金融工具之發行人宜將其「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分別認列;持有人則應依IFRS 9「金融工具」之規定,將該工具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