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刑事法類選錄9則,其中最高法院判決7則、裁定2則,涉及議題分別為:若和解時,如何影響刑事犯罪所得沒收?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區別;集合犯之內涵為何?加重詐欺取財罪是否集合犯?審判中違反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得之證人證詞供述,對被告案件有無證據能力?法院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當事人應如何救濟?法院嗣後發覺上訴合法時,可否逕依上訴程序處理?法院就犯罪沒收部分如漏判,應如何處理?最後,106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刑事判決,聚焦在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買賣行為主觀意圖認定。而裁定則關於:扣押物經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4項為扣押並通知為扣押登記後,就該扣押物有抵押權之人是否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法院應如何審理有關限制住居之事由是否具備,以及其必要性?以上選供讀者卓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