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位報告人,潘怡宏教授,我先前即認識他,他曾在司法院當大法官助理,隨後去德國深造,目前在中央警察大學擔任助理教授,治學非常認真,文章產量也十分豐富,我們先請他來報告。今天我負責報告題目是,簡易處刑判決程序之策進,主要是參酌德國法制改進的可能性的問題。報告主要分為幾個部分,首先,檢討我國現行簡易判決處刑的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相關規範的要求;其次介紹德國的處刑命令程序制度,接著進行臺、德兩國法制的比較,最後討論如何修法較能符合憲法的要求。剛剛洪律師有提到說,針對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如果要進行限縮,那這條界線該怎麼去拉,我覺得洪律師所提的這個問題,很重要。同時我認為,倘若真有界線可以去拉的話,我會認為這一條界線應當從憲法的角度去探尋,因為任何形式的刑事訴訟制度,都會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或干預,而國家所行的任何基本權干預措施乃是制度,就一定要符合憲法上的規範,今天我們要談的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它最可能影響到的憲法所保障的價值或利益,無非被告之訴訟上權利、刑事訴訟的相關目的(特別是發現真實的目的)以及刑罰目的(包括犯罪之應報與預防)的實現,既然這個制度可能影響到被告的權利,甚至刑事訴訟的目的或刑罰的目的之實現,而在「有所獲得必定要有所犧牲」的前提之下,簡易判決處刑這個制度有沒有辦法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就非常值得加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