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口增加以及社會不斷變遷而來的大量犯罪問題,造成刑事司法機關過度的負荷,無法發揮有效追訴犯罪功能,乃是現代法治國共同的現象。為減輕刑事司法機關的沈重負荷,使其可以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並使國家有限之訴訟資源得以合理分配,現代法治國無不於通常的刑事訴訟程序之外,另設特別的簡化型的刑事訴訟程序。我國刑事訴訟上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以及德國刑事訴訟上之「處刑命令程序」,均係相對於「通常審判程序」而言,不經審判期日程序,逕以書面審查,書面裁決方式,決定犯罪之法律效果的刑事訴訟程序,為「簡化型的刑事訴訟程序」(das vereinfachte Strafver-fahren)之一種。然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儘管為追求訴訟經濟之效應而不得不犧牲原本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乃至憲法所加以保障之發現實體真實、實現國家刑罰乃至被告之聽審權等價值或利益,但作為刑事訴訟制度之一種,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仍須符合刑訴法乃至憲法上之正當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