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共有三人,L男自2007年起擔任「中華職棒聯盟」U隊之總教練,S女為其配偶,二人知悉依照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章、U公司之切結書、協議書及棒球隊憲章等,其中均有明文規定球隊職員不得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而L男及S女先前因故結識同案之被告H男及其女友(另案偵辦),S女得知H男有於賭博網站以「中華職棒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下注簽賭,為使H男得以較準確預測結果贏得賭金,於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間,H男多次直接向L男詢問,或是透過S女間接向L男詢問之方式,以取得U隊出賽時之球員身體狀況、投手輪值、打擊及守備位置,以及是否採取「投手雙先發」等球隊資訊,或是討論之賠率、讓分情形及簽注方向等。H男則以其女友所提供之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就中華職棒之比賽結果下注簽賭。對於上述行為,檢察官於偵查後,認定L男及S女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幫助犯。至於H男則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