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的概念運用於稅法領域,以防堵透過不具經濟實質的導管公司不當搬運所得之稅捐規避行為。從我國法上卻難以得知「受益所有人」的內涵及判斷標準,造成規範適用上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才得以平衡兼顧稅法明確性以及保障國家稅捐債權之目的。
我國對外簽署的租稅協定皆訂有「受益所有人」取代單純的所得受領人,增加適用協定優惠之限制,作為稅捐規避的特別防杜條款,以阻絕協定濫用之行為。但現行稅法對於「受益所有人」之概念未臻明確,實務上恐以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3項為操作依據,惟此舉將陷入以一般防杜條款定義特別防杜條款之法律適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