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持續高燒,至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使用含amikacin成分藥品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經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嗣於98年10月12日申請藥害救濟。經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福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不符合藥害救濟之要件。衛福部函送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命依審議結果及藥害救濟等相關規定辦理。聲請人不服,迭經訴願、行政訴訟,皆遭無理由駁回,其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下稱系爭規定)排除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因「常見且可預期」不良反應,而受有藥害之人獲得救濟規定牴觸憲法,因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