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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812 (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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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持股過半數股東之股東臨時會自行召集權
作者
王志誠
中文摘要
A上櫃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3億元,共發行3,000萬股,向來皆由專業經營團隊負責經營,並設有審計委員會。若甲、乙、丙、丁、戊、己、庚等人,分別持有A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2%、11%、8%、9%、6%、3%、2%,持股期間皆已超過3個月,甲得否與乙、丙、丁、戊、己、庚簽訂書面協議,推選甲為代表人,為渠等具名共同召集股東臨時會?又甲為避免乙、丙、丁、戊、己、庚跑票,得否於書面協議書上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
起訖頁
30-34
關鍵詞
自行召集權
、
共同召集
、
少數股東
、
表決權拘束契約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812 (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812019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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