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事實為,A僅以遺囑分得其父甲對乙所享有之債權及扺押權,雖該扺押權已由A依遺囑向地政機關登記為自己所有,但因該一千萬元之債權已因十五年請求權時效之完成而消滅,甚至於扺押權亦因符合民法第八八條五年除斥期間之經過,而由乙向A表示拒絕清償一千萬元之債務,並請求A應塗銷其扺押權之登記,乙之主張自應有法律上之依據。不過,A若以乙如此對自己造成莫大損失,而向B主張其等依父親甲之遺囑進行遺產分割,因不具備民法第七六條物權行為之法定要式而屬無效,則依吾人在上面之所述,自不具理由而無法容認。A所能主張者,充其量僅為甲之遺囑關於A、B繼承其遺產之表示是否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而否認其遺囑在這方面之效力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