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為同事,相約於公司附近之羽球場打羽球,二人為雙打之同組隊員,對手為C與D。A與B為回擊對手C打過來的高遠球,A往後側身要擊球,B往右前方擊球,二人爭球之結果,B揮動之羽球拍擊中A佩戴之眼鏡,鏡片之碎片,因而插入A之右眼球。A之右眼球破裂,共縫合19針,導致視力受有永久損害之結果。A遂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B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醫療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以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運動過程中難免會有肢體碰撞、或相互推擠之狀況,類此因為運動過程中所產生之固有風險,所導致之損害事件,加害人對於被害人應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實為值得研究之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