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18年4月公布刑事裁判586則,本期精選20則,另收錄該月公布的107年第3次刑庭決議。刑法方面,107年第3次刑庭決議乃關於《刑法》第217條印文或署押偽造與盜用的區分,決議認為,應以印文或署押是否為他人真正之印文或署押為區分標準,「若擅自利用他人在紙上或物品上真正之印文或署押,以照相、影印、描摹套繪或其他方式,製作他人之印文或署押,因該印文或署押已非真正,而係擅自製作而產生,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應屬偽造之印文或署押。反之,若擅自將他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真正印文或署押,直接以剪貼或其他方法移置於其他紙上或物品上,以虛偽表示他人在該紙上或物品上蓋印或簽名者,因該印文或署押係真正,則屬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