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進步性,在美國稱之為「非顯而易見」(nonobvious1),在歐洲稱之為「發明步驟」(inventive step2)。在專利審查中實務上,進步性之要件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許多發明是因為欠缺進步性而被駁回。欲取得專利權之發明,除必須具備新穎性外,尚且必須具備進步性,始能得到保護。是以並非對既有技術有所突破之新發明,都能取得專利權,還必須該發明和既有技術相比較,達到一定之進步程度,才能得到保護。此一門檻之要求,除專利法外,在其他智慧財產權領域甚為少見,不論是著作權法或是商標法,均不要求其受保護之客體必須達到一定之進步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