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綜上所述,此次德國民法債編修正,有關消滅時效方面,首先即將消滅時效之期間及其起算點之規定,加以統一並簡化。86更確切地說,此次德國民法債編修正,不論對於契約上或契約外之請求權,原則上乃係以三年之時效期間為一般消滅時效之期間。然而對於此等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卻又涉入了債權人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主觀要件,若不具此等主觀要件者,則三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即無從起算,消滅時效亦因此無法進行,所以現行德國民法即針對此等情形,增設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完成之最後時限之規定,從而形成現行德國民法上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雙軌制。除此之外,另設有其他之特別的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而其起算,則無庸考慮上開債權人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等主觀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