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裁判有三:首先,關於違約金債權之消滅時效,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債務不履行時,即發生而獨立存在,非屬從權利,亦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其次,倘仲裁判斷於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在確定前,則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39條時效不完成之規定。最後,關於同性伴侶之一方能否收養他方子女之問題,判決指出因有關機關迄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訂定,且相關收養之規定,均與同性伴侶間收養對方子女之性質,並非相同或相似,在現有法律規範下,縱屬同性之「事實上夫妻」,仍無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認可其收養,併予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