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選錄自107年4月16日至107年5月15日止之判決,其中第一則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97號民事裁定,其乃關於適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之公司,其董事會若未將股東提名之候選人列入名單內,而股東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法院之審查事項;第二則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涉及公司組織變更後,原股東是否會成為發起人之問題;第三則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8號民事判決,重點在討論內線交易消息明確時點。至於經濟部函釋,乃擇錄107年5月份函釋二則,其一,為信託業者是否因信託關係而取得控制公司地位;其二,為信託業者因信託關係取得自己公司股份時,能否行使表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