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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306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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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法分則:第三講—詐欺罪的財產處分
作者
林東茂
中文摘要
"行為人施用詐術,致相對人陷於錯誤,並因為這個錯誤而處分財產,詐欺罪才可能成立。陷於錯誤的人必須同時是處分財產之人,否則客觀要件的因果聯繫斷裂,只成立詐欺未遂。刑法第三三九條所規定的詐欺罪,構成要件當中並無財產處分的字語,財產處分者也,屬於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財產處分的概念,可能涉及不同財產犯罪的分辨(例如:恐嚇取財或詐欺;竊盜或詐欺),因此必須稍加詳細的說明,財產處分究竟何所指。請先看幾則案例稍加思索,再讀下文。"
起訖頁
89-94
關鍵詞
詐欺罪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06 (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偵查:第三講—檢警關係
該期刊-下一篇
德國民法債編修正介紹 一般給付障礙與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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